撤銷注冊不當商標 | |
根據(jù)《商標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已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其文字、圖形是違反《商標法》第八條禁用規(guī)定的,或者是該商標注冊人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即構成注冊不當商標。對注冊不當商標,任何人可以依法向中國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由于“注冊不當”是在1988年1月13日修訂后的《商標法實施細則》中加以規(guī)定,1993年納入《商標法》的,因此,自1988年1月13日以后注冊的商標,任何人認為其屬不當注冊、申請撤銷裁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受理;對于1988年1月13日以前的"注冊不?quot;,不予受理(惡意抄襲馳名商標除外)。 根據(jù)《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所謂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如下: 無論被提撤銷的商標注冊人是否在商標評審委員會指定的時間內(nèi)進行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都將做出維持或撤銷該商標的終局裁定,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 |
上一篇:補發(fā)證書 下一篇:商標續(xù)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