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構成要素不同。企業(yè)名稱一般由行政區(qū)劃名稱、字號、行業(yè)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商標只能由與他人提供的服務區(qū)別開來的顯著部分構成。 (2)功能不同。服務商標僅區(qū)別不同的服務出處,企業(yè)名稱則可以識別不同企業(yè)的經營,包括服務和商品。一個企業(yè)可以有多個服務或商品的商標,但企業(yè)名稱一般只有一個。 (3)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服務商標只要不違反《商標法》所禁用的條款,不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經注冊就可使用,只是沒有專用權。企業(yè)名稱則必須經國家指定的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才能使用。 (4)專用權范圍不同。服務商標一經核準注冊,在全國享有專用權。企業(yè)名稱僅在規(guī)定的區(qū)域內享有專用權。 (5)表現(xiàn)形式不同。服務商標的表現(xiàn)形式是文字、圖形及其組合,企業(yè)名稱只能用文字表示。 (6)適用法律不同。各國規(guī)范企業(yè)名稱的法律有很大差異,商標則是用《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guī)范。 (7)商標可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yè)名稱不得單獨轉讓,也不允許他人使用。
商標與商品包裝裝璜同樣緊密相聯(lián),又有本質區(qū)別。兩者的相同之處是:商標是商品包裝裝璜的一部份,者同時使用于商品包裝上。二者的區(qū)別是:商標的作用是區(qū)別商品的不同生產者或經營者;而裝璜是為了美化商品,使消費者賞心悅目,給人以美的感受。商標是由《商標法》來調整;而裝璜由《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專利法》來調整。注冊商標的使用不能隨意改動;而裝璜可任意變換設計樣式。 證明商標是指對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原料、制作方法、質量、精密度或其它特點具有保證意義的一種標志,又稱之為保證商標。這種商標一般由商會或其他團體申請注冊,申請人對商標的指定商品或服務具有檢驗能力,并負保證責任。如:綠色食品標志,真皮標志,純羊毛標志,電工標志等。 由于證明商標的使用者系申請人的組織成員,商標所有人并不使用該商標。因此,在注冊申請及保護中與普通的商品或服務商標有較大的區(qū)別。例如,在提交注冊申請時,申請人應附送該商標的使用章程。證明商標一經注冊,不得轉讓。使用證明商標必須經注冊人許可,其經營的商品必須保證達到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反之,則視為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如該種商標在使用過程中不符合章程規(guī)定,不能繼續(xù)起到保證商品質量的作用,則有可能導致該注冊商標的撤銷。因為證明商標是證明其產品原料、質量等特點的標志,沒有嚴格的規(guī)定,將會使產品質量失去控制。加強對證明商標的監(jiān)督與控制,既有利于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又維護了名牌的信譽。
注冊商標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向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獲得核準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標志。注冊商標在其有效期限內,注冊人享有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嚴禁任何組織或個人仿冒、抄襲,未經注冊人許可,他人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其專用權受到國家的法律保護。
未注冊商標是指商標使用者未向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提出注冊申請,自行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標記。未注冊商標不享有商標的專用權,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使用的未注冊商標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和服務上與他人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 1)兩者均是由多個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標。 (2)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組織;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達到規(guī)定的特定品質。 (3)集體商標的申請人都必須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但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還必須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jiān)督能力。 (4)集體商標只要是該集體成員均可使用,該組織以外的成員不得使用;證明商標則應當顯示其開放性,只要達到管理規(guī)則規(guī)定的特定品質的商品或服務都可以要求使用證明商標。 (5)集體商標的注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6)集體商標注冊后不能轉讓;證明商標可以轉讓給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并具有檢測和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
商標與商品名稱既緊密相聯(lián),又有本質區(qū)別。商標只有附著在商品包裝或商品上,與商品名稱同時使用,才能使消費者區(qū)別該商品的來源,而商品名稱是用來區(qū)別商品的不同原料、不同用途的,可以獨立使用。商標是專用的、獨占的,而商品名稱(除特有名稱外)通常是公用的。 二者都是工業(yè)產權,均給人以視覺效果。但商標只附著在商品包裝或商品上,不是商品的存在形式;而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是商品存在的形式。商標是遵循《商標法》進行保護的;而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是遵循《專利法》進行保護的。 所謂商標反向假冒,是指未經商標專用權人許可,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為:假冒者以合法渠道購得他人注冊商標商品,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冊商標,在該商品上粘貼自己的商標銷售。該行為雖然與傳統(tǒng)的假冒行為不同,但同樣侵犯了商標專用權人的利益,并且欺騙了消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