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之爭 走行政裁決還是司法訴訟 | |
近日,江蘇省高級法院知識產權庭對連云港“自由鳥”商標侵權案最終認定,連云港自由鳥公司使用“自由鳥”字號行為是一種善意使用行為,在客觀上不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因此連云港自由鳥并沒有侵犯涉案“自由鳥”的商標專用權,無需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如果絕對地以在先商標權人廣東自由鳥公司的利益作為惟一衡量因素,認定連云港自由鳥公司及前身新浦區(qū)自由鳥服飾店已經使用10多年字號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將會對連云港自由鳥公司的合法權益及其已經累積的商譽造成不當損害,這對連云港自由鳥公司明顯不公平。
哪些糾紛法院應受理哪些糾紛先去商標局
目前,中國對于商標權的保護采取的是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雙軌制。在經濟生活中,因注冊商標專用權而發(fā)生的“傍名牌”案件時有發(fā)生,此類案件中多數(shù)系知識產權權利沖突。這類案件訴至法院后,一方通常會提出,應當首先通過行政途徑撤銷對方的注冊商標、商號等,法院不能直接認定被告的使用行為侵權,司法權不能代行行政職權。
那么,哪些商標侵權案件法院應受理,哪些不該受理而應先去商標局裁決?
為統(tǒng)一和規(guī)范“傍名牌”案件的審理,早在2008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就解決商標權利沖突是通過行政機關仲裁裁決,還是通過司法訴訟解決作出原則性規(guī)定。
注冊商標不依法使用法院可直接受理
早在三年前,曾經轟動一時的博內特里公司訴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法院通過審理認定被告梅蒸公司在生產、銷售的商品上,將自己 的 “ 梅 蒸 ” 注 冊 商 標 拆 分 成“M eizheng”拼音字母與花瓣圖形,并與“夢特嬌·梅蒸”標志一道使用,不是依法使用“梅蒸”注冊商標,故該案不存在該商標的授權爭議,無需先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
司法界人士認為,并非所有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法院都不能直接受理。如被告未依法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法院依然可以直接受理并作出裁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該條司法解釋所述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是被告將自己的注冊商標式樣使用在非商標局核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二是雖然使用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但自行改變了商標的外觀特征或式樣,包括拆分使用;三是將自己的多個注冊商標不當疊加或組合使用。
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權人必須嚴格按照經授權的商標式樣以及核定的商品或服務范圍來使用,否則應受到行政處罰。因此,前兩種使用事實上可以視為改變了注冊商標的性質,注冊商標擁有人使用了一個未注冊商標。此類糾紛不受最高法院批復的限制。另一種使用方式,則是被告雖擁有多個注冊商標,但其將多個注冊商標疊加組合使用,并通過文字處理,弱化或淡化部分文字,突出其他文字,從而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產生沖突,造成混淆。
如某被告擁有“王宮”、“朝臣”兩個注冊商標,但其在葡萄酒上豎排并列該兩商標,并淡化“宮”、“臣”兩字,突出“王”、“朝”兩字時,就可能與他人在葡萄酒上的“王朝”注冊商標產生沖突,從而構成商標侵權。被告組合使用后產生的一個整體標志也可以視為是未注冊商標,從而不受最高法院批復的限制。被告雖然使用自己的商標,但實質是一種濫用商標權的使用行為。
注冊商標與其他商業(yè)標識沖突應通過法院解決
蘇北一家酒廠開發(fā)一種60度烈性白酒,在東北和新疆擁有很好市場。為了進一步拓展市場,以他人畫的“水滸一百單八將”系列圖作為白酒商標進行了注冊,生產的白酒有了較好的銷量。后“水滸一百單八將”系列圖的作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這家酒廠擅自將其美術作品注冊為商標并在生產的白酒上使用,侵犯了其美術作品著作權。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被告商標雖經合法注冊,但在經銷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侵犯了原告著作權。故判令其停止使用“水滸一百單八將”系列圖,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判決生效后,原告持法院判決書到商標評審委申請撤銷了被告的商標,該案的裁判依據(jù)即是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原告享有在先權利著作權,應當給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原告以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yè)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該項規(guī)定的理由在于: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yè)名稱權等)的認定以及侵犯在先權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標行政裁決機構的專業(yè)性范圍。并且,在對行政裁決實行司法審查的情況下,同一權利沖突可能需要“三審”,即商標評審委“一審”、司法兩審才能解決,由此可能造成行政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從而影響權利救濟的效率。因此,在解決注冊商標與其他在先權利沖突時,應實行司法程序優(yōu)先原則。
注冊商標與注冊商標沖突應通過行政裁決途徑解決
這是一起典型的注冊商標沖突紛爭案例。在原告某糖果廠訴被告某食品廠商標侵權一案中,原告在某固體飼料上注冊了“樂”字牌商標,后被告在“果子晶、果子粉、乳酸飲料”等商品上注冊了“?!弊峙粕虡?。兩商標相近似。原告糖果廠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食品廠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法院告知原告先行經行政撤銷程序,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法院的理由是,原告“樂”字牌商標與被告“?!弊峙粕虡司@商標注冊,應由當事人首先提請行政裁決部門解決商標權利沖突問題,然后再可向法院請求處理侵權糾紛。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下,法院不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主要是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此類案件適用行政前置程序,當事人應當首先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
這樣的規(guī)定首先考慮到的是商標注冊采取全國統(tǒng)一集中授權制度,采取行政前置程序是為了維護此種集中授權體系。其次,發(fā)生沖突后,現(xiàn)行商標法設置了較為完善的法律救濟程序和途徑,規(guī)定了注冊商標不當?shù)某蜂N程序。在先權利人如認為注冊不當,可到商標評審委申請撤銷在后商標,然后再到法院請求民事救濟。再次,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屬于商標行政裁決機構專業(yè)范圍,商標評審委員會有豐富的經驗和扎實的專業(yè)知識對此類沖突進行處理。(經濟參考報 吳學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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