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核定商品范圍不屬于對注冊商標的使用 | |
本案要旨 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兩件注冊商標之間的爭議屬于有關行政機關的主管范疇,但當被告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注冊商標時,就不再是對注冊商標的使用,而只是對與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對于該類商標與注冊商標之間發(fā)生的爭議,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 案情 江西戰(zhàn)圣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稱戰(zhàn)圣公司)為第1390771號“龍駒”圖形及文字組合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戰(zhàn)圣公司認為包頭龍駒奶酒有限公司(下稱龍駒公司)未經(jīng)許可,擅自使用“龍駒”商標生產(chǎn)奶酒制品,北京瓷力門窗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瓷力公司)未經(jīng)許可,擅自銷售龍駒公司生產(chǎn)的使用“龍駒”商標的奶酒制品,共同侵犯了戰(zhàn)圣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故戰(zhàn)圣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龍駒公司與瓷力公司停止侵犯戰(zhàn)圣公司“龍駒”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生產(chǎn)及銷售行為,并賠償戰(zhàn)圣公司經(jīng)濟損失1萬元。戰(zhàn)圣公司在本案中指控龍駒公司、瓷力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侵權商品名稱為“龍駒奶酒”,酒精度數(shù)為52度,該產(chǎn)品外包裝上使用的“龍駒”圖形及文字組合標識與第1782079號注冊商標相同。第1782079號注冊商標為內蒙古龍駒乳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許可龍駒公司使用的注冊商標。 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龍駒公司、瓷力公司生產(chǎn)和銷售的涉案奶酒商品上使用的是第1782079號注冊商標,且涉案奶酒屬于第1782079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中“乳酒”的范疇,龍駒公司并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使用注冊商標的情況。在此種情況下,當事人之間關于注冊商標的糾紛,應當由戰(zhàn)圣公司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故裁定駁回戰(zhàn)圣公司的起訴。戰(zhàn)圣公司不服原審裁定,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的“龍駒奶酒”商品酒精度數(shù)達到52度,應為含酒精的飲料,超出了第1782079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雖然龍駒公司、瓷力公司使用的標識與龍駒公司經(jīng)許可使用的第1782079號注冊商標相同,但由于該標識的使用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所以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故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該案。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痹摋l司法解釋明確了注冊商標之間權利沖突的爭議解決主體為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雖然也是民事權利之間的沖突,但由于商標申請的數(shù)量很大,授權的判斷標準有一定的彈性,所以從維護商標集中授權制度,避免商標注冊和使用秩序出現(xiàn)混亂的角度出發(fā),目前未將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納入知識產(chǎn)權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然而,當被告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注冊商標,就不再是對注冊商標的使用,而只是對與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對于該類商標與注冊商標之間發(fā)生的爭議,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無法解決,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則權利人將失去權利救濟的渠道。 在判斷商標是否超范圍使用時,應當注意注冊商標專用權和禁用權范圍的區(qū)別。商標權包括專用權和禁用權兩項權能,專用權即權利人的專有使用權,禁用權即排斥他人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權利。商標的禁用權范圍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會根據(jù)商標的顯著性程度及知名度而有所變化。相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具體明確,即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其中,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指注冊時核準使用的指定商品類別中的具體商品。商標的使用超出這一具體明確的范圍,即構成超范圍使用,而該使用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則還需要考察他人商標的禁用權范圍。實踐中,有的企業(yè)對一些知名商標予以“跨類”使用,認為這是對知名度較高的商標予以更強保護的做法,就是混淆了商標專用權和禁用權的范圍。 該案中,龍駒公司使用的第1782079號“龍駒”圖形及文字組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馬或駱駝乳酒(牛奶飲料)、奶茶(以奶為主)、奶油(奶制品)、牛奶、牛奶飲料、牛奶制品、乳酒、乳清、酸奶”。雖然龍駒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的“龍駒奶酒”商品屬于第1782079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第29類“乳酒”商品,但僅依據(jù)涉案商品的配料中包含牛奶乳清等成分,并不足以說明其是否屬于“乳酒”的范疇,且龍駒公司提交的相關檢驗報告及國家標準也只能說明龍駒公司的涉案產(chǎn)品符合奶酒的生產(chǎn)標準,與商標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無關。就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而言,“乳酒”及其他第29類商品應區(qū)別于第33類“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中的商品,即“乳酒”不屬于“含酒精的飲料”這一范疇。而被訴侵權的“龍駒奶酒”商品酒精度數(shù)達到52度,應為含酒精的飲料,超出了第1782079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雖然龍駒公司、瓷力公司使用的標識與龍駒公司經(jīng)許可使用的第1782079號注冊商標相同,但由于該標識的使用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故人民法院對此應當予以受理。據(jù)此二審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定。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崔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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